修業規定

    資訊科學系碩士班畢業規定

  • 本系碩士班訂定全系統一最低標準如下所述。實際畢業資格仍視每位指導碩士生的指導老師的規定,可更加嚴格要求學生的修課成果與論文水準。
  • 1.畢業前至少需修滿36學分(含)以上,修課規定如下:
    1. (a) 碩士論文(六學分)。
    2. (b) 必修課(九學分):書報討論I、II、III (六學分)、科技論文寫作(三學分)。
    3. (c) 必選課(三學分):至數科所修一門數學課(三學分)。
    4. (d) 選修課(十八學分以上):碩士班開課包含三組課程:網路組、知識工程組、及多媒體組。每組至少需修一門課程。
  • 2.每學期選課前需接受指導教授的選課輔導,選課後印出課表經指導教授簽名後,送到系上存查。上述必選課及選修課(共二十一學分)需經指導教授同意才能計入畢業學分中。
  • 3.在修過規定的學分後,碩士論文需滿足以下兩基本條件之一才能向系上提出論文口試申請。
    1. (a)碩士論文成果已發表在國內、外的會議或期刊上。
    2. (b)碩士論文已撰寫成英文稿投往國外知名會議或期刊上。
  • 4.每位同學需參加全民英檢中級檢定(或其他同等級的英文檢定),如未通過,指導教授可要求同學到大學部修英文課程(不計入畢業學分)。
  • 5.指導教授如發現學生基礎不足,可要求同學到大學部補修課程(不計入畢業學分)。
  • 6.學生提出口試後,將由系上專任教師組成畢業資格審查委員會,審查同學的修課與論文成果達到畢業標準後,才得邀請口試委員舉行論文口試。如審查委員會覺得論文成果不佳,雖符合上述條件亦不得舉行論文口試。
    資訊科學系大學部90學年度畢業規定

  • 1.畢業最低總學分數為128,包括通識課程48學分+專業課程(必修[50]+選修[30])80學分。
  • 2.通識課程分成:
    1. (1)基礎必修:基礎學外國語文電腦與應用及體育四類合計38學分。
    2. (2)通識選修:A、B、C、D、E五領域中,每領域至少需選讀一科目合計10學分,科目由通識課程委員會訂定。
    資訊科學系大學部91學年度畢業規定

  • 1.畢業最低總學分數:128學分:包括通識課程48學分+專業課程必修([50學分]+選修[30學分]合計)80學分。
  • 2.通識課程分為:
    1. (1)基礎必修:基礎學、外國語文、電腦與應用及體育四類合計38學分。
    2. (2)通識選修:在A、B、C、D、E五領域中,各領域至少需選讀一科目合計10學分。科目由通識課程委員會訂定。
    資訊科學系大學部92學年度畢業規定

  • 1.畢業最低總學分數:128學分:包括通識課程42學分+專業課程(必修[58學分]+選修[28學分]合計)86學分。
  • 2.通識課程分為:
    1. (1)基礎必修:基礎學、外國語文、電腦與應用及體育四類合計30學分。
    2. (2)通識選修:在A、B、C、D、E、F、G七領域中,須選六個領域各選讀一科目合計12學分。科目由通識課程委員會訂定。(F類:電子商務(A)、電子商務(B)為限修科目,本系學生不得修習)。
    資訊科學系大學部93學年度畢業規定(英文B級、轉學生)

  • 1.畢業最低總學分數:128學分:包括通識課程42學分+本系規劃課程86學分。本系學生必須修滿本系所開專業必修課程59學分及本系所開專業選修課程至少21學分。
  • 2.通識課程分為:
    1. (1)通識必修:基礎學、外國語文、電腦與應用及體育四類合計32學分。
    2. (2)通識選修:分A、B、C、D、E、F、G等七類,依外國語文分級標準分別規定如下:        
      1. A級:免修外國語文基礎讀本及語訓,但須加修外國語文進階語訓且通識選修需跨5類(含E類),修7科目計14學分。
      2. B級:通識選修須跨5類(含E類),修5科目,計10學分。
      3. C級:免修外國語文基礎語訓但須加修外國語文入門讀本及語訓,且通識選修須跨3類,修3科目,計6學分。
    3. (3)F類:電子商務(A)、電子商務(B)為限修科目,本系學生不得修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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